三木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22-03-23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多年贸易合作伙伴,为其提供担保
有助于推动双方贸易业务的稳步发展,该企业经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未发
现存在贷款逾期情况,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为华信实业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
度与贸易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500万元,担保期限为3年;同意公
司为华信实业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与贸易融资额
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担保期限为1年。上述担保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签署:
苏锡嘉、王 林、王颖彬
日期: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