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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木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22-12-01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
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和《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森城鑫”)为公司持有45%
股份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另一方股东上海铭俊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向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全额担保,金额为8,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2年。考虑到该公司业务的延续性,提供担保有助于公
司持有权益实现最大化,且青岛森城鑫为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风险
在可控范围之内。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股东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提供担保,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实业”)为公司多年贸
易合作伙伴,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推动双方贸易业务的稳步发展,该企业经营
正常,资信情况良好,未发现存在贷款逾期情况,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
担保风险可控。
    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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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沁园春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沁园春”)为华信实业向集友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分
行申请1,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福建沁园春以持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
区登龙支路1号水岸君山住宅小区(沁园春C区)地下车位作为抵押,担保期限
为15个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签署:




                       徐   青、王颖彬、郑丽惠




                                                 日期: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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