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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金投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13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5-070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8月12日下午14时15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15:00-8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张瑜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65,172,947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5,106,373 股的 42.89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79,098,2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393%;其中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3 名,代表股份 86,074,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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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
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12,521,947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1237%;反对 52,646,7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37%;弃权 4,3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470,94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9%;反对 46,700 股;占参加
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 4,30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12,496,427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1083%;反对 52,646,7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37%;弃权 29,82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445,42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7%;反对 46,700 股, 占参加
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 29,82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112,496,427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8.1083%;反对 52,646,70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737%;弃权 29,820 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445,42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7%;反对 46,700 股, 占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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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3%;弃权 29,82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银伟、张曦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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