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关于重大协议补充披露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10-23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5-089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协议补充披露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股东及关联方可能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向相关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核实,于2015年7月27日开市
时起停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大协议的补充披露
2015年4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
称,公司原控股股东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
于2015年4月2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辽机集团将其持有的合金投资11,000万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564%)以9.5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杨新红
5260万股,转让给共青城招银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
玖号”)4740万股,转让给蔡明1000万股。2015年4月20日,公司披露股东杨新红
作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东招银玖号作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与相
关股东及关联方核实,作如下补充披露。
(一)未披露协议
1、2015年2月12日,辽机集团与北京千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千和资本”)、杨新红、招银玖号、上海臻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臻贺资管”)签署编号为LIMACHJ1501的《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辽
机集团向杨新红、招银玖号、臻贺资管合计转让10000万股公司股份。该框架协
议为相关各方的意向性协议,该协议已于2015年3月31日自动终止。
2、2015年2月16日,千和资本与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乾坤翰林”)、杨新红签署编号为2015-02-TZKJ001的《投资框架协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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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要约定:千和资本或其推荐的投资人有权在协议签订生效日起至2015年3月3
1日的期间内,和杨新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杨新红所持有的乾坤翰林股权。
杨新红只能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用于与千和资本或其推荐的投资人共同收购目
标上市公司的股权。该协议已于2015年3月31日终止。
3、2015年4月2日,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
银叁号”)与杨新红、乾坤翰林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招银叁
号以3000万元受让杨新红持有的乾坤翰林30%股权,6.7亿元通过《借款合同》提
供给杨新红,杨新红应将持有的合金投资股份质押给招银叁号;杨新红放弃依法
委派董事的权利,承诺根据招银叁号的指令委派合金投资董事。
4、2015年4月21/22日,招银叁号与杨新红、乾坤翰林签署了《备忘录》,
备忘录主要内容有:收购合金投资股份交割完成后,由杨新红委派1名董事,其
他董事由招银叁号委派;乾坤翰林于2016年9月30日仍未取得政府部门等有权机
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同意将其资产注入合金投资的批复,2016年1
0月8日起,杨新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5260万股股票作为对价回购招银叁号持有
的乾坤翰林全部股权。
(二)未披露协议的执行情况
《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与《投资框架协议》已经于2015年3月31日终止,
对协议各方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合作协议》、《备忘录》仍在履行期限内,其中关于向公司委派董事的约
定不具备可执行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规定,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公司的董事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仅拥有董事提名权,公司股
东不能通过委派方式决定董事人选,因此《合作协议》、《备忘录》中关于向公
司委派董事的相关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条款对协议
各方仍具备法律效力。
二、董事会、董事提名及董事选任合规性说明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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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定于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10时,以通讯方式
召开该次会议。
2、审议事项
董事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公司转让所持大连利迈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4)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权限管理制度》
的议案;
(5)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九届七次会议《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关于公司转让所持大连利迈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4)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权限管理制度》
的议案;
(5)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存在瑕疵
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存在如下瑕疵:(1)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8日以邮
件方式发出,会议于6月10日召开。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及方式不符合《公司章
程》(2012年修订)第116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由传真方式发出,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的规定。(2)公司无相关会议记录。
5、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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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但是
公司全体董事都在会议召开前两日收到会议通知,而且参会的八位董事一致审议
通过了会议通知中的所有议案。审议事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赋予了股东针对董事会程序瑕疵申请撤销的权利。截止
目前为止,公司未收到股东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在司法机关未对决议撤销之前,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二)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1、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1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定于2015年7月27日(星期一)10时,以通讯方式
召开该次会议。
2、审议事项
董事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4)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九届八次会议《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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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4)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存在问题
该次会议存在如下问题:(1)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发出,不符合《公司章
程》(2012年修订)第116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由传真方式发
出”的规定。(2)公司无相关会议记录。
5、结论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但是
公司全体出席董事一致通过了会议通知中的所有议案。审议事项、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赋予了股东针对董事会程序瑕疵申请撤销的权利。截止
目前为止,公司尚未收到股东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在司法机关未对决议撤销之前,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三)董事提名合规性说明
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吴岩先生、陈克俊先生、于
伟先生、袁义祥先生、李佰校先生、杜坚毅先生等六人正式提出辞职,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金投资董事会
人数低于法定人数,需进行补选。辽机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发出《董事推荐函》推
荐了屈丽女士为董事候选人,招银玖号向公司董事会发出《董事推荐函》推荐了
宋昊先生、廖晓春先生、赵景云先生、张瑜女士4位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向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推荐了杨新红女士、宋昊先生、屈丽女士、廖晓春先生、
赵景云先生、张瑜女士6位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6位董事候选
人进行审议,认为6位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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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适宜担任合金投资董事职务。公司于2015年5
月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提名杨新红女士、宋昊先生、屈丽女士、廖晓春先生、赵景云先
生、张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召
开了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杨新红女士、宋昊先生、屈
丽女士、廖晓春先生、赵景云先生、张瑜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公司股东招银玖号提名4名董事超过了《公司章程》“每一名股东的提名最多
不得超过三人”的限制。《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公司发行在外股份
的每一名股东的提名最多不得超过三人,但是公司董事集体辞职,辽机集团推荐
一名董事候选人,其他适格股东未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为了符合《公
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的规定,招银玖号提名四名董
事候选人,并最终经由二零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虽然上述
董事在提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上述董事均通过董事会审议、并最终通过股东大
会的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赋予了股东针对董事会决议瑕疵申请撤销的权利。截止
目前为止,公司尚未收到股东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在司法机关未对决议撤销之前,
董事资格合法、有效。
(四)杨新红董事选任相关问题说明
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和2015年6月8日向非独立董事杨新红发出第九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次会议的通知,董事杨新红未能亲自出席上述两次会议,
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上述两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根据《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2012年8月修订)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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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之规定,建议撤换杨新红的董事职务,并提名王晶晶接替杨新红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
另,董事杨新红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其担任董事的任命至今,经公司多次催促,仍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签
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仍未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 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
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
公司董事会备案”之规定,系不履行董事职责的表现。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因此,杨新红当选公司董事的相关程序存在瑕疵,
且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公司已于2015年7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杨新红的议案,该议案已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
的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表决。
三、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1、杨新红及千和资本出具的《非一致行动人相关说明及承诺》:
① 千和资本与杨新红之间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A. 股权控制关系;
B. 受同一主体控制;
C. 杨新红担任千和资本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D. 杨新红参股千和资本,可以对千和资本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E. 杨新红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持有千和资本股权或在千和资本担任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② 千和资本与杨新红之间不存在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的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
约定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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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千和资本与杨新红承诺,未作出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各
自应独立判断、决策及行使相应权利。
2、杨新红签署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
杨新红拟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决策,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上
市公司的业务构成,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与现金流状况,实现上市
公司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招银玖号签署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称,招银玖号对上市公司未来股权价值走势持积极态度。本次拟
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分享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增值的收益。
3、2015年4月2日,杨新红与招银叁号签订了《借款合同》、《股票质押合
同》、《合作协议》;2015年4月14日,杨新红与招银叁号签订了《<股票质押合
同>之补充协议》;2015年4月21/22日,招银叁号与杨新红、乾坤翰林签署了《备
忘录》。上述协议中,除《借款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中规定了因约定违约
事项导致质押股份表决权受限的情况外,无其他限制杨新红所持公司股份对应表
决权条款。
《合作协议》约定“杨新红放弃依法委派董事的权利,承诺根据招银叁号的
指令委派合金投资董事”;《备忘录》约定“收购合金投资股份交割完成后,由杨
新红委派1名董事,其他董事由招银叁号委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属于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公司股东不具有直接委派董事的权利,《合作
协议》及《备忘录》委派董事相关条款缺乏可执行性。杨新红持有公司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为股东的法定权利,杨新红有权依照《公司法》及合金投资《公司章
程》规定独立行使其表决权。
因此,根据双方对其持股意图、非一致行动关系的书面陈述,以及股份表决
权的行使情况,杨新红与招银玖号之间目前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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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杨新红,持有公司52,600,000股,约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3.659%;第二大股东为招银玖号,持有公司47,400,000股,约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2.308%;第三大股东为辽机集团,持有公司31,419,707股,约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8.159%。
(一)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认定依据,法律法规有
如下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1、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前三大股东分别可实际支配的上市
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低于20%,所持有股份表决权均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
定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二)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为: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治理规范,重大事项均依据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
按照重大事项涉及的金额、性质等情况,分别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策;公司的经营决策与股东之间保持独立,不存在股东直接委派公司管理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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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不存在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目前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
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上述规定,公司:
1、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目前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
3、目前不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的投资者;
4、各主要股东所持有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者否定股东大会
决议,目前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情形;
5、目前不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控制人。因此,公
司目前不存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第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化的说明
1、公司第一大股东杨新红,持有公司52,600,00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
3.659%。因借款纠纷杨新红持有的公司52,600,000股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日
期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详见公告《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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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4)。
由于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最终裁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面临第一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潜在风险。
2、若《备忘录》约定的回购条款得以执行,招银叁号将取得杨新红持有的
公司52,600,000股股票;在公司现有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
招银叁号将持有公司约13.659%股权,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与招银玖号合计
持有公司25.967%股权,由此可能导致其共同管理合伙人千合资本对公司形成控
制。然而,该回购条款需要在触发条件得以满足、且相关各方切实执行《备忘录》
约定的前提下才会得以实施,是否会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在未
来存在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潜在风险。
六、公司致歉说明
公司对上述补充披露信息等事项深感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歉意!
今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加努力工作,履行勤勉尽职的义
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股东、高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加强培训力度,优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从而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敬
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对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深表感谢,公司对此次补充
披露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之处再次诚恳致歉,并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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