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合金投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5-11-20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5-100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 年第二次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
修订)》、《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       其他内容。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
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
                                             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由上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持有百分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之五以上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股东所提出的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名单中拟定,每一名股东的提名最多不得超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过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供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2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                            总裁、财务总监;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
遵循以下原则、政策、程序和机制等:            遵循以下原则、政策、程序和机制等:
     ……                                         ……
     (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遵循             (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        规定:
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配利润。                                      东利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十一)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        和稳定性,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
以下条件:                                    东的意见。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05 元;                 2、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3、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重大        条件:
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设备            (1)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年实现盈利;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
民币。                                        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十二)分红比例的规定:                      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
(1)原则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外)。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重大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
司进行中期分红。                              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
度进行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如        元人民币。
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3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十三)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 2 年为负
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经营情
利润分配。                                 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与比例:在符合
                                           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5、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
                                           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4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应
    遵守下列规定:
        1、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
    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
    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
    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
    可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
                                       过。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改已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二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