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2015年12月)2015-12-19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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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
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
公章。
第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须加盖公
章。
第九条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需引用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应确保相关内容与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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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本公司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本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由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四条 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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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当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须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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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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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须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本公司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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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并及时将情况上报
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及时向有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
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要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如有)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有)、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事宜。
财务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地披露。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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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报告
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
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各部
门协助其工作。
在应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
式向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如有)
等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如有)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如有)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
作。
第二十九条 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指定联络人,知悉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
知证券事务代表(如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通
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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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如有)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
获得董事长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
人或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草拟披露文件;
(三)总经理审查;
(四)董事长审查核准;
(四)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媒体(包括公司网站)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
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可宣传。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董事须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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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可以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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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如有)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
需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督促本部门或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如有)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网站
上。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报告、公告,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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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对相关信息保
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对该部门、责任人
给予相应处罚,并且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将追究其相
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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