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合金投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01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7-021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五)14 时 30 分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7 年 6 月 29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日)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6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8 号和乔丽致酒店 M 层紫轩文化会议
中心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景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164,340,207 股,占公司总股本 385,106,373 股的 42.6740%。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77,021,27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0.00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87,318,93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6740%。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894%;反对
52,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894%;反对
52,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6,30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894%;反对
52,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894%;反对
52,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894%;反对
52,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6,300


                                    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3,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894%;反对
52,6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2,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9%;反对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739,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926%;反对
52,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007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17,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选举康莹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92,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97%。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70,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13%。

    表决结果:康莹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 选举李红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92,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70,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13%。

    表决结果:李红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 选举欧阳玉双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92,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70,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13%。

    表决结果:欧阳玉双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 选举彭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92,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70,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13%。


                                   5
    表决结果:彭星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5 选举翁扬水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92,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70,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13%。

    表决结果:翁扬水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
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黄昌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55,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34,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14%。

    表决结果:黄昌华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
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 选举龚巧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55,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7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34,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14%。

    表决结果:龚巧莉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


                                   6
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3 选举毛春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110,6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89,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66%。

    表决结果:毛春景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
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 选举谷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71,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8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50,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51%。

    表决结果:谷国栋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
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0.02 选举逯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71,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8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50,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51%。

    表决结果:逯俊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7
    10.03 选举吴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071,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7.58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50,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51%。

    表决结果:吴梅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
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华、邢丽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