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书2017-07-01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独董意见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翁扬水先生、冯少伟先生、孙娟女士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二、翁扬水先生、冯少伟先生、孙娟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翁扬水先生、冯少伟先生、孙娟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
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岗位的职责要
求。
我们同意聘任翁扬水先生、冯少伟先生、孙娟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同意聘
任冯少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黄昌华 毛春景 龚巧莉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