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0-17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合金投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7]第 52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 O 一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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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合金投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7]第 52 号
致: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沈阳合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新疆
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 916 号植物园科普馆 A 座 3 楼会议室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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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
关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8,097,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69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2 人,代表股份
77,052,2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08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5 人,代表股份 31,045,1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8.061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董事、监事签到名册》、《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签到名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关于
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票》、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
汇总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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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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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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