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刚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 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 2、李刚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李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 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岗位。 我们同意聘任李刚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职务。 独立董事:龚巧莉、黄昌华、高文生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