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 行了回避,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暨关 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龚巧莉、黄昌华、高文生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