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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金投资: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0-04-08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20-016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市

区法院”)邮寄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对应的《执行裁定书》【(2020)

新 0104 执 123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新 0104 执 123 号】主要内容

    根据新市区法院(2020)新 0104 执 123 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之规定,新市区法院要求公司协助公示下列事项:

    冻 结 被 执 行 人 霍 尔 果 斯 通 海 股 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7% 股 份 即

2,695.7441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执行裁定书》【(2020)新 0104 执 123 号】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通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杨、赵素菲、赵宽

辉、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新市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6223 号执

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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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 25,581,286.32 元,执行费

92,981.00 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

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事项说明

    收到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控股股霍尔果斯通海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投资”)进行了书面问询及确认,并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收到通海投资出具的《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告知函>

相关情况的说明》:

    1.截至 2020 年 4 月 7 日,通海投资未收到新市区法院出具的关于执行冻结

通海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前,对

于本次借款纠纷涉及执行股份冻结事项完全不知情。通海投资现股东甘霖、李强、

姚军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与原股东赵素菲、翁扬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原

股东已保证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书面承诺,对其持有的通海投资股权除已披

露的质押事项外,未设置其他任何权益限制,亦不存在针对该标的股权的任何诉

讼、仲裁、财产保全等影响标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障碍。

    2.通海投资已在知悉上述事项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通海投资原股东、新市区法

院经办法官、执行申请人就本次执行股份冻结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初步确认情况

如下:2018 年 2 月 6 日,通海投资原股东赵素菲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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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乌鲁木齐市新商路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商路公司”)借款 2,500 万元,借款期限

为 2018 年 2 月 6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5 日,由通海投资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并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由新疆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权文书公证书》。2018 年 5 月 6 日,因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双方又签订了

《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借款延期到 2018 年 8 月 5 日,并由新疆公证处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借款人逾期仍

未归还借款及部分利息,2020 年 1 月 6 日新商路公司向新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并由此申请冻结通海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 7%的股份。

       3.通海投资正与原股东、申请执行人、新市区法院经办法官积极沟通协商,

以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和方案以顺利处理相关纠纷。经查询,借款人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向新市区法院交纳执行案款 1,000 万元。对借款人的剩余案款,通海投

资将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其他足额担保物、先行偿还等措施,避免因执行

申请人后续主张债权的行为和措施牵涉到上市公司,以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

定。

       4.截至该说明出具日,通海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通海投资将根据本次

借款纠纷涉及执行股份冻结的相关进展情况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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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有

关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海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通知。目前公司经营活动一

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

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新 0104 执 123 号】;

    2.《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告知函>相关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