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9-21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2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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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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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第二十四条条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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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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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外提供
担保,该担保无效,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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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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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删除条款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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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 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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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查总裁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份的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份的事项;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决策权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制定决策权
限管理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限管理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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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报告。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
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券时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及巨潮资讯网为
信息的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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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监会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应的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
券报》上公告。 会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供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中所有“总裁”、“副总裁”
表述变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