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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投资: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修订)2022-09-21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监事会的顺利进行,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议

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监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

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由股

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

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利;

    (三)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六)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六)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公

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

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

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公司

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

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

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

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

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

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持有公司 10%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

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

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

理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临时会

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

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监事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

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

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

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

新提案。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

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案的原因;

    (二)提案的议题;

    (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

    (四)提案人联系方式。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以会议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或联签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事项,

亦应提交监事会审议表决,并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

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审阅签字)。监事无故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

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做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记载参与表决的监事的名单和表决结果。持反
对或者弃权意见的监事也应该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但是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

明自己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依照合法程序公

开之前,任何人不得散发、透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