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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2016-08-19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分红

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经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如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长远

战略、企业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

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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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若在该规划期间,分红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则公司该年

度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

平均分红比率,即不低于60%。;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情况下,公司

可以另行增加股票分配方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监督。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

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

提出审核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

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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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

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

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

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

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

出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

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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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应依据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

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同时,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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