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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3月)2020-03-02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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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
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
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
资工具存续期间,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
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方案及承诺函;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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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表。
       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平台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
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
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
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
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
项。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
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
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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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
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交易商协会及其认可
的网站的披露格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
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
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
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
响其偿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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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
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
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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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
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

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
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
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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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

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同时披露变更后的
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
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
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
响的,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如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

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
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

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

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
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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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并指导其完成信息披
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子公司、分公司负有按照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
提供信息的义务,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

中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
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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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四)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相关的
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须在重大事项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报告职责,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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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
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
程序: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
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
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节    文件存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年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投资管理
部负责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
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需经投资管理部办理相
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
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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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密级,严格控制信
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制度》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
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须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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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和评价。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与投资者等的关
系沟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指派专人
陪同、接待、回答问题和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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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法
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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