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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2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关
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可行,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
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中国银保监会相
关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
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其与河南盛世欣兴格力贸易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中,我们未发现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存在
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
险评估报告。

    三、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
案》,明确了风险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应急措施及程序等,能够有效防范、
降低风险,及时控制和化解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
金安全。

    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珠海
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四、关于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注册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 100 亿元(含),拟注册短期融资券 30
亿元(含),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 50 亿元(含)。所募集资金将主要于公司及下
属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支持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

      公司本次融资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
成本,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融资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
发行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拟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姝威                    王晓华                   邢子文




                                                二O二O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