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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2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联通大厦七楼 邮编:5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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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粤非凡律法字第 8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
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邵长富、王振兴出席格力电器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珠
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或“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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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参会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通知中所述的股东大会已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事项同公司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 9:15~15:00 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登记手续及投票文件,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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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名,代表股份 1,814,145,0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1567%。除上
述股东以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召集人以及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1,454 人,代
表股份 991,820,8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4871%。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9 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 2020 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专项报告》
    (八)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董事会已经公告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提出也没有审议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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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赞成票数
                    议案名称                               赞成票数
                                                                                占比

(一)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793,294,693                           99.5484%

(二)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793,279,293                           99.5479%

(三)审议《2019 年度财务报告》                        2,793,297,393          99.5485%

(四)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793,257,893                           99.5471%

(五)审议《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631,599,260          93.7859%

(六)审议《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
                                                       2,640,397,551          94.0994%
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 2020 年开展外汇衍生品
                                                       2,796,602,898          99.6663%
交易业务的专项报告》
(八)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
                                                       2,448,864,365          87.2735%
投资理财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1,839,008,288          98.9183%
案》

(十)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796,800,498                           99.6734%

       上述议案(一)至(九)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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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十)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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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邵长富




                                                                经办律师:邵长富




                                                                经办律师:王振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