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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往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往期间发生并延续到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格力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格力钛”)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系并表前格力钛为其公
交公司等客户融资租赁购车业务提供的存量担保;格力钛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相
互提供的融资担保,系为了满足格力钛及其子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所涉公司
已就该等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格力电器亦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盾安环境”)对其子公司及格力电器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系并表前盾安环境为担保对象提供的存量担保,所涉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报告期内,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90
亿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实际发生对外
担保金额为 90,123 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述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除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往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
见

     1、公司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程序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就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了健全
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制定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
控制制度》。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
各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保值、避险等运作,不存在以逐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投机
行为,有利于锁定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公司抵御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能力,控制
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旨在规避进出口业务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整体业务规模与公司实际进出口业务
量规模相适应,不存在任何投机性操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报告期内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大宗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锁定生产成本,
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公司就相关业务建立了相应
的管控制度,审批、执行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珠海格力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
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要求。

    2. 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
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 2022 年上半年度公司对财务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是真实可
靠的,风险是可控的,没有损害公司利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张秋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