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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科股份: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2023-03-1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3-02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金科股份”)股东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敏”)
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 480,581,5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001%;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
交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
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
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次拍卖的全部股份成交过户成功,则竞得人陶虹遐、张宇将分别持
有公司股份 162,392,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12%)、159,094,47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9795%),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
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8 日 10 时至 2023 年 3 月 9 日 10 时止(延时除
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对广东弘敏持有公司的股份分三笔 159,094,477
股、162,392,627 股及 159,094,478 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
法拍卖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号)。

     二、本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果

     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弘敏出具的《告知函》,获悉 2023 年 3 月 8 日 10 时至
2023 年 3 月 9 日 10 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的网拍阶段已结束。根据“京
东网”公示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本次网络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标的名称                   成交价格(元)              竞得人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
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2392627 股股    282,075,993.10   陶虹遐,身份证号码:****2343
票(证券代码:000656)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
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9094478 股股    276,347,108.29   张宇,身份证号码:****1216
票(证券代码:000656)

广东弘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金
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9094477 股股        流拍                      -
票(证券代码:000656)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人员,尚需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
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
交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
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若本次拍卖的全部股份成交过户成功,竞得人陶虹遐、张宇将因此分别
持有公司股份 162,392,6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12%)、159,094,47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9795%),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亦
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上述竞买人
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
   2、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