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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董事会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公告2010-12-22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证券代码:000659 公告编号:2010-04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及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7位投资者—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邱梅芳、戴小元、上海淳阳顺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 三、保荐人声明2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报表内容,与本所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和200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该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3

    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承担本所相关审计报告中所述之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