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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2年12月)2012-12-1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12 年 12 月 10 日第八届董事会 2012 年第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

——证券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

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

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

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

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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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理财

业务外,公司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

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

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

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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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

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董事长报

告。

    3、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

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

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进

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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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

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

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

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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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

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

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资金

帐户信息,接受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

       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4、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管理制度;

    5、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负责人;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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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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