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2 年度业绩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披露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披露事项真实、准确和完整,和所掌握的当前的实际情况是 相符的。 2、向资产出让方追索损失是出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其 安排兼顾了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中富关于 2012 年度业绩及相关事项的独立董 事意见签字页)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大川 Russell Haydn Jones 范仁鹤 20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