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独立董事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3-05-23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 年审计单位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较好地履行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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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H. Jones 范仁鹤 赵大川
20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