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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12中富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2014-05-19  

						会议议案二

     “12 中富 01”(证券代码:112087)201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12 中富 01”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
                                   议案
各位“12 中富 01”债券持有人: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49
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2
中富 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即“12 中富 01”全体
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12 中富 01”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为便于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受托管理人提议以后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
用现场、通讯或网络等方式召开,且投票表决方式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网络投
票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其中网络投票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以每次会议
通知的方式为准。
    本议案如获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尚需发行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6 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4 年修订)
                         深证上〔2014〕9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
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
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还
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A、B 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 A 股股东
账户与 B 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接受上
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
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
料的电子数据。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
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
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
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
代码从“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
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票简称为“XX 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
原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
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
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
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
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
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
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
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
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
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
或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
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
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
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
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
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修订)》(深证上〔2010〕39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