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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01  

						                  关于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305 室
电话: 86-756-3326001   传真: 86-756-332600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
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就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精诚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精诚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五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贵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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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2 人,代表股份
 311,235,55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1%,以上股东是截止 2014 年 6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
 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精诚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通知的议案相符,贵公司
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记名投票表
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
结果如下: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311,235,558 股
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 311,235,558 股
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2013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 311,235,558 股
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2013 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 311,235,558
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311,235,558 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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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311,235,558 股同
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1,905,827
股同意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关联股东
ASIA BOTTLES (HK) COMPANY LIMITED 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8、《关于资产减值的议案》,以 0 股反对,0 股弃权,311,235,558 股同意通
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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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龙   彬 律师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




                                             杨   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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