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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5-02-11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5-010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3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为:粤证调查通字1308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详见公

司2013年8月3日发布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1)。

    2015年2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2号),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

误导性陈述

    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其《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

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9月的数据对拟收

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未使用2012年10月的数据对拟

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9月净利润8,638.25万元,1月

至10月净利润6,671.47万元。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

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董事会

秘书陈立上。

    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

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

评估工作。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

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

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

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关于

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自查报告》,表示“评

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

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

    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

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和向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
志俊,副总经理招镜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王玉玲。

    以上违法事实,有珠海中富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提供的书证,相

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

中提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内容不构成误导性陈

述。珠海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应当披露珠海

中富48家子公司最新的经营业绩,但珠海中富披露的是珠海中富48

家子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2012年1月至10

月净利润较1月至9月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可能产生影响。因此,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收购

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的相关数据

构成误导性陈述。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

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陈立上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

日临时信息披露中恪尽职守,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受到处罚。

    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中国证监会认为,陈立上作为珠海中富的

董事会秘书,在办理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当履行职责,使得

珠海中富披露最新的财务数据,即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1月至10月的

财务数据。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珠海中富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中国证监会对珠海

中富、陈志俊、招镜炘、王玉玲、陈立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珠海中富改正,给予珠海中富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
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三、公司说明

    1.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同日,公司获悉因在2012年为公司收购48家子公司少数股东

权益资产评估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中国证监会于2013

年8月2日立案调查的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信德律”)亦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恒信德律责令整改,没收其业务收入118.90

万元,并处以118.90万元罚款;对徐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对陈志勇、石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3、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

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按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