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发布<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 董事会关于审计机构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 明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认 为,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所做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说明。监事会将持续关注董 事会和管理层推进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监事:孔德山、周毛仔、吴土兴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