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补充公告2015-06-11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5-06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期自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系统中了解到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安德”)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公司已将相关情况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公告名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
查情况暨复牌公告》,公告号为 2015-062,现收到深圳捷安德回复函,
特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深圳捷安德复函称其股票被裁定冻结系因法院执行一宗标的
约为 1495 万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所致。此案贷款人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贷款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富田孵化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1、2、25、26,组织机构代码
70858509-1,负责人张耀麟。借款人是深圳市成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下
称“借款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富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
2303、2304、2305、2306,组织机构代码 73418100-7,案由是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深圳捷安德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具体案情是:
借款人曾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与贷款人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
书》,贷款人为申请对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三张,票面金额共计 2300
万元。银票到期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兑现,致使贷款人对外垫付票
款 14,948,751.91 元,因此贷款人诉至法院。
此案在诉讼过程当中,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借款
人应当最迟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最早一期还款时间
是 2015 年 2 月 28 日。其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因此贷款人
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深圳捷安德所持本公司
146,473,200 股股份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被裁定冻结。对此,深圳捷
安德已经强烈要求借款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生效裁决。债务人回复,
已经联系法院,承诺将在两个星期内主动清偿上述债务。
深圳捷安德认为:鉴于此案执行标的仅为 1495 万元,而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 146,473,200 股,根据本公司 2015 年 6 月 9 日收盘价 7.34
元计算,其所持股票价值已达 10.75 亿元,裁定冻结标的价值已经明
显超过执行标的。对此,深圳捷安德已经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请求
法院予以解封,法院目前尚未回复。
鉴于法院冻结标的仅为 1495 万元,远远低于执行标的价值 10 亿
元,加之债务人已经积极与法院和债务人沟通,承诺近期还款,因此,
深圳捷安德认为上述事项不会造成其对我司控制权的变化,也不会对
我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2、深圳捷安德回复称:经其联系签发上述文书的深圳福田法院,
法院称曾向深圳捷安德原地址邮寄上述文书,但深圳捷安德原地址因
租赁期满,已于 2015 年 3 月搬迁到新址,经深圳捷安德核实,法院
并无向深圳捷安德新地址邮寄上述文书,深圳捷安德亦无签收上述文
书的记录,因此深圳捷安德对股票冻结一事,直至本公司发函询问方
才知晓。
公司董事会已向深圳捷安德索要上述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待收
到后将及时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