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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关于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06-13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2012 年

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2 珠中富 MTN1)持有人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在珠海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有效性


    本次会议由“12 珠中富 MTN1”的主承销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召集。拟定的会议议题为:《12 珠中富

MTN1 持有人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的相关议案》。2015 年 6 月 5 日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时,在交通银

行的主持下,出席的持有人对议案进行了审议。

    各持有人于会上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了细化,交通银行

于同日将《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持有人会议的议案》提交各持有人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形式结合非现场形式召开,相关债券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情况:

    “12 珠中富 MTN1”的持有人共计 15 家机构,其中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共 12(壹拾贰)家;非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共 2(贰)家。出

席本次会议的机构均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现场及非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机构共计持有“12 珠中富 MTN1”金额 5.7 亿元,占发行总额的

96.61%,其所持表决权数额占“12 珠中富 MTN1”总表决权的 96.61%,

达到“12 珠中富 MTN1”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

程》,出席本次会议的“12 珠中富 MTN1”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

达到其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12 珠中富 MTN1”持有人会议有效。


    二、本次会议议案、主要内容及表决


    (一)本次会议议案主要内容

    审议《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具体包括以下四项议案:

    1、要求“12 珠中富 MTN1”加速到期的议案

    要求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

加速到期,在到期日前分次偿付“12 珠中富 MTN1”全部本金、利息,

制定并公开明确的还款计划。首期本金偿还安排应为:

    2015 年 8 月 28 日,偿还全部本金的□5%□10%(根据反馈情况,

请持有人勾选),后续本金偿还计划另行约定。

    2、“12 珠中富 MTN1” 增加以下担保措施:

    第一,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提

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以银团贷款的全部抵押财产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抵押物并办

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第三,公司承诺若存在无权利限制的土地和房产等资产作为中期

票据债权抵押物,直至资产评估价值达到中期票据面额总值两倍以

上,并替换上述条款所述的第二顺位抵押;

    第四,对抵质押物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抵押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

律师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要求珠海中富对后续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以及对前期未披

露的重要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有)。

    4、确定受托管理人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并推举律师事务

所的议案。

    第一,受托管理人应继续依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内容及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则要求,做好中期票据的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二,推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期中期票据持有人提供相关

法律服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另行约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期中期票据清偿事宜提供法律咨询;及

    (2)与发行人及/或本期票据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义务人就本

期票据增信、加速清偿事宜进行谈判;及

    (3)在发行人提供抵押物担保等增信措施的情况下,对补充担

保物、担保人进行有限度尽职调查;及

    (4)在担保物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情况下,协助持有人准备

相关文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协助持有人对发行人提起及/或参与重组、重整、和解或破

产清算程序;或

    (6)如需要,协助持有人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发行人及/或本期

票据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义务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

    (7)协助持有人对发行人及/或本期票据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其他

义务人提起诉讼、仲裁等形式的法律程序,并代理持有人应诉。

    (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
    参会各持有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表决结果为:

    1、要求“12 珠中富 MTN1”加速到期的议案

    2015 年 8 月 28 日,偿还全部本金的 5%的赞成票 0.5 亿元,占参

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8.77%;反对票 0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

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1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

决权总数的 1.75%。

    2015 年 8 月 28 日,偿还全部本金的 10%的赞成票 5.1 亿元,占

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89.47%;反对票 0 亿元,占参加持

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

表决权总数的 0%。

    2、要求“12 珠中富 MTN1” 增加担保措施的议案

    赞成票 5.7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 亿元,

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

    3、要求珠海中富对后续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披露以及对前期未披

露的重要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如有)的议案

    赞成票 5.7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 亿元,

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

    4、确定受托管理人为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并推举律师事务

所的议案

    赞成票 5.7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亿元,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弃权票 0 亿元,

占参加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0%。
    依据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的债券信息,并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律师确认,上述“12 珠中富 MTN1”持有人(或持有人

代理人)具备表决资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

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

的表决生效条件,各项表决结果均超过了参加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

的四分之三,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见证


    本次会议全程由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王汉齐律师、毛雪刚律师

进行见证,并于表决结束后出具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认为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及其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