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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2015-09-10  

						     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 2012 年 7 月 5 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
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 20 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
团贷款协议》第 14.2 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
约定: 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
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
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 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 的下属企业,公
司原控股股东 ASIA BOTTLES (HK) COMPANY LIMITED(以
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安德”)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 将持有
的公司 146,47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
德。ABHK 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
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
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
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 146,473,2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被司法冻结,
4 月 27 日至 6 月 10 日期间又发生 8 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
露,直至 6 月 4 日、6 月 17 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 11.11.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6 条、第 11.11.4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
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与第 19.3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
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
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