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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关于向银行抵押贷款以偿付公司债之进展公告2015-09-30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3-04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抵押贷款以偿付公司债之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签署《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额度为 2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途为偿还公司
“12 中富 01”公司债,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
向银行抵押贷款以偿付公司债的公告》(公告号 2015-135)。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已收到上述贷款首期发放款壹亿肆仟肆
佰万元。
       对于上述借款合同,公司已向鞍山银行签署承诺函,承诺以下事
项:
       1、鞍山银行只需将首期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拨付至公
司在鞍山银行开立的账户内即视为贷款发放,并从此日起公司按借款
合同约定付息,公司承诺偿还公司债所需自筹资金贰亿伍仟万元未全
部到账前绝不使用,鞍山银行有权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公司划款使用。
       2、公司保证将自筹的偿还公司债资金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划到
规定的账户内并偿还公司债前,鞍山银行有权口头宣布上述贷款提前
到期,收回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及相应利息。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一):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偿还公司企业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二):借款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贰亿元整,(小
       写)200,000,000元。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壹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
       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三):利率和利息
           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确定,年利率为6.9%,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
       不变。
           (四):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担保贷款。
           抵押物为以下资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账面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价值
序号       地块权属                                                               评估值
                          (M2)       (M2)                  2015 年 4 月净
                                                     原值
                                                                    值
        珠海中富实业股
                           150,177                91,512,004                    224,907,073
        份有限公司                   22,210                    62,508,153
 1      珠海保税区中富
        聚酯啤酒瓶有限      16,575                19,756,062    7,464,969       55,000,000
                                     12,630.88
        公司



           (五):重要承诺
           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
       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
       他用途。
           2、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
       式分配股利和红利。



                                              2
    3、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
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
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
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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