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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10-3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中富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改善
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可持
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具备申请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经审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历次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并同意将该专项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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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本金、利息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已向广
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1.85 亿元,贷款年利率为 10%。公司同意以拥有的部
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不超过 17 万平方米,
具体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因本次借款方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5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有的公司股票将
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5%,故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若最终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并实施的,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则将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借
款可能构成关联方借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可能构成的关联方借款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偿
还公司逾期债务,缓解公司资金难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情
形,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广东长
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借款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炜     黄平    梁星球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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