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5-12-19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5-17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
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2015】第 543 号)。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立即
向相关方发函征询,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
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补充更正公告涉及的相关议案所履行
的审议程序的完备性及合规性;
回复: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了
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出让全资子公司
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并形成决议,于同日下午
提交深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以直通车形式对外公告,后发现本议案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报董事长后立即通知各位董事,提请各位董事以通
讯表决方式审议临时增加的《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董事审议同意形成决议后发出公告。两个议案均经过
董事会现场及通讯表决,审议程序完备合规。
问题 2、交易对方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认缴
出资份额仅为 500 万元,而本次股权转让作价为 1.3 亿元。请进一步
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资金来源、支付能力,是否存在其他或有风险。
回复:我司董事会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发函给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问询,核实情况如下:
“兴中投资拟收购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项目的资金
来源,系由其合伙人魏林、广州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对兴中投资
增资 1.5 亿元的方式筹集所得,其中合伙人魏林承诺增资 10%即 1500
万元,合伙人广州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增资 90%即 1.35 亿元,
两位合伙人均承诺在 2015 年 12 月 30 日前将所有增资及时到位,确
保兴中投资公司能够按时支付收购资金 1.3 亿元。”
问题 3、请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交易对方及出
资方或份额认购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
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回复:我司董事会收到关注函后立即发函给兴中投资问询,核实
情况如下:
“广州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经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法定代表人饶镜新,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整,
股东为饶镜新和饶海燕,分别出资 500 万元和 4500 万元,持股比例
为 10%和 90%,实际控制人为饶海燕女士。
饶海燕女士,1966 年 1 月 12 日出生,1986 年 7 月广东房建学校
毕业。1986 年至 2003 年在中国图书进口广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主
管和经理。2003 年,饶海燕女士开始投资日用品行业,先后创立广
州佳远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佳远盛大贸易有限公司,签约多个国内著
名品牌担任其地区总代理,并且长期从事日用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
公司资产总额和市场份额稳步上升。
经向广州集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饶海燕女士核
实,截至其回函日其未与我司前十大股东存在着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可能或已经造成我司对其利益倾斜的任何关系。”
问题 4、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转让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
响;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如是,应当详细介绍该债权债
务发生的基本情况及决策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你公司
是否存在为交易标的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及提供资金等情况,如
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答复:交易标的河南中富为公司 100%全资子公司,其主要经营
业务为生产制造 PET 瓶,与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
司合作共同为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供 OEM 贴牌生产饮
料产品服务。而该 OEM 委托加工合同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明年已无新的生产业务,因此出让河南中富股权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会造成影响。
本次交易不构成债权债务转移,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2015 年 1-10 月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河南中富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预付账款等合计为 2,133.19 万元,其中 2,099.62 万元应收公
司或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合
计为 407.88 万元,其中 335.18 万元为应付本公司款项,并且上述债
权债务将由公司负责清理,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根据公司(作为借款人和借款人代表)及其中国境内控股子(孙)
公司与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珠海分行”)
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于 2012 年 7 月 5 日签订的《人民币
20 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协议》”)、
于 2015 年 9 月签订的《人民币 20 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
之修改协议》,银团贷款延长至 2016 年 3 月 2 日到期。公司作为借
款人代表统一向银团提款,截至目前仅剩贷款余额 60,350 万元,公
司及境内控股子(孙)公司以部分土地及建筑物、设备、存货、子公
司股权等向银团提供担保,银团抵押物价值金额分别为:
土地及建筑物:7.13 亿元;设备:25.31 亿元;应收款存货:3.98
亿元;股权 22.38 亿元,合计 58.8 亿元。
目前河南中富以现有的土地及建筑物、设备、股权为银团贷款提
供担保,抵押物价值金额为:
土地及建筑物:4478 万元;设备 2384 万元;股权:4200 万元,
合计 1.1 亿元。
公司虽向子公司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目前河南中富银
团贷款余额为零,公司亦不存在对河南中富委托理财、提供资金等情
况。河南中富抵押物价值在整个银团贷款担保占比非常小,且公司正
在办理河南中富股权质押的解押手续,同时负责解除上述土地、房产、
设备等担保物的解押。
综上所述,上述担保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
问题 5、根据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对价支付、工商登记变
更、资产过户等相关安排情况,请补充披露你公司预计的本次交易对
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回复: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拟
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项交易,交易对方同意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次交易金额 60%即人民币 7,800 万元支
付给公司,预计在 2016 年 1 月份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资产移交手续。
如上述情况按计划完成,则公司预计本次交易可以给公司 2015 年度
带来 13,000 万元的收入,在未考虑税费的情况下可以为公司 2015 年
度带来约 6,000 万元的利润,但最终是否能计入 2015 年度,以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