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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2016-01-28  

						                         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
                               之股东协议

    本股东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签署:

    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或“公司”、“本公司”)由两名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两名股东均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股东 1:李尚松

    身份证号:44098219830610143X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 51 号 904 房

    股东 2:陈建勇

    身份证号:440924197702151414
    住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中山路 2 号

    (以下股东 1 和股东 2 合称为“各股东”)



    鉴于:

    长洲投资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为
440101000211616,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233 号中信广场第四层 401 之
26 房,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李尚松的出资额为 3,000 万元,
持有 60%的股权;陈建勇的出资额为 2,000 万元,持有 40%的股权。为进一步明确
各股东的权利义务,现各股东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股东协议:

    第一条 各股东为依据中国法律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具备担任长洲投资股东的主体资格。

    第二条 各股东认缴长洲投资的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认缴长洲投资出资的资
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条 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各股东对长洲投资的最终出
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分级收益等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
安排。

    第四条 各股东就长洲投资认购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
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各股东承诺,参与认购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最终出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
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况;

    2、各股东的资产、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以确保本次发行的
顺利实施。

    3、各股东承诺,目前没有、未来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接受珠海中富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
来自于珠海中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的情形;

    4、各股东承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各股东
与参与珠海中富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认购对象的股
东/合伙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以及其他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任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5、各股东承诺,与珠海中富、珠海中富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及其控制的企业(包括珠海中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也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有类似安排;

    6、各股东同意,在珠海中富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次发行方案报
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前,将按照各自在本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将本公司用于认购本次
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额缴付至本公司。

    7、各股东承诺,在本公司本次认购的珠海中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即
锁定期),各股东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本公司的出资份额或以任何其
他方式主动退出本公司;
    8、各股东确认,各股东均不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员工。

    9、各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向本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以确保本公
司能按时向珠海中富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款项。若任一股东不能按时足
额向本公司缴纳出资导致本公司或其他股东受到损失的,该股东将赔偿本公司及其
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股东如未能按照约定缴付出资或未全额缴付出资的,
则每逾期一日(自缴付期满之日起算)应按逾期缴付金额的 0.5‰/日向本公司支付
滞纳金。如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未能全额缴付出资的,该股东应按照未能缴付出资
金额的 10%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因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给本公司或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该等违约股东支付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还应负
责充分及时地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因未能按照与珠海中富的约
定支付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所导致的所有赔偿金额。

    10、如任何股东在本股东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或者保证不实或者违反任何承诺
而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害,则该等股东应当对本公司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第五条 其他

    1、本股东协议于各股东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各份报有关
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签署页)




标的公司(盖章):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陈建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签署页)




股东(签字)李尚松: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签署页)




股东(签字)陈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