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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2016-03-24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6-03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收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仲裁

委员会”)《SHEN T20160085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1621

号)及《仲裁申请书》。华南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受理了

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B.P.I”)诉

本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履约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双方当事人

     1、申请人: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

     注册地址:Suites 901-3,ICBC Tower,3,Garden Road,Central,
Hong Kong

     董事:何志杰

     2、被申请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 1 号地 3 号厂房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1
    (二)本案纠纷起因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表述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签署《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 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中富联
体容器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
议》”,约定申请人将包括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中
富”)、珠海市中富瓶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瓶胚”)在内
的 48 家合资公司中申请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款
总金额为人民币 590,034,800 元。双方并约定双方就每一家目标公司
的股权转让,另行签订单独的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12 月 27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 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中富瓶胚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统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将
持有的沈阳中富 25%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4,651,000 元。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 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中富瓶
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统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
人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瓶胚 25%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股权转让价
款为人民币 61,001,800 元。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所涉股权转
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95,652,800 元。

    上述《框架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申请人依法履行
了合同,将持有的沈阳中富、珠海中富瓶胚等目标公司的 25%股权转
让给被申请人名下,各方并已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5 年 2 月 1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关于 48 家控股子
(孙)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收购价款支付安排之备忘录》 以下简称“《备
忘录》”),约定被申请人至迟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就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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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立案调查出具正式结论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应付股权转
让价款共计人民币 252,441,512.87 元支付申请人。

    就上述《备忘录》中约定的被申请人的立案调查事宜,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出具正式结论,向被申请人出
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 号)。被申请人亦发布《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确认已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收到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备案录》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已到期。但是,被申请人未能按约支付该等股权转
让款。并且,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应付股权转让款
人民币 95,652,800 元,被申请人至今全额未予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
约,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
权转让款,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三)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15,531,077.48 美元(以人民币 95,652,800 元为技术,参照 2015 年
月 3 月 13 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兑人民币
6.1588 元折算)。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上述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95,652,800 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应付款之日即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暂算至 2016 年 3 月 1 日为人民币 4,406,580.36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三、裁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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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仲裁事项已被华南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申请人在

《仲裁申请书》表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力争将影响减少到最小;同时,公司

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尚不能判断本

次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华南仲裁委员会《SHEN T20160085 号案仲裁通知》(华南国

仲深发【2016】1621 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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