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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涉及的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2016-08-13  

						            中广信评报字[2016]第 38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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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内部整合以下属

  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涉及的武汉

         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评 估 报 告 书


       评估机构名称: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评估单位: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

       报告提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涉及的武汉中富热
                       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评估报告书摘要 ............................................... 3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 6

  一、绪言 .....................................................6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6

  三、评估目的 ................................................11

  四、评估范围及对象 ..........................................11

  五、评估基准日 ..............................................14

  六、价值类型及定义 ..........................................15

  七、评估依据 ................................................16

  八、评估方法 ................................................19

  九、评估过程 ................................................25

  十、评估假设 ................................................26

  十一、评估结论 ..............................................28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28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2

  十四、评估报告日 ............................................33

资产评估书备查文件目录 ...................................... 35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涉及的武汉中富热
                       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敬启者:

       一、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过程中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

的原则,严格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的规定,并对本资

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基于本项目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

中依据资产评估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

程序后,形成的书面专业意见和结论。为评估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受到报告中已说明的评估

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并充分了解评估报告特别

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报告使用者在报告载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下于

报告载明的合法使用期内使用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五、本项目评估人员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利害关系,

也与委托方或评估目的涉及经济行为的其他关联方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

见。

       六、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

需的职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

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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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

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人员已根据评估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现场勘

查,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

露,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能成为有

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也不为有关资产的权属状况承担任何责任,特提

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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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书摘要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书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书全文,本摘要单独使用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论的误解。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
程序及公认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对武汉中富热灌装容
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作出了公允反映。
      委托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富”)
      主要产权持有者: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行为: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出
资设立新公司事宜,现聘请评估机构对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于
2015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目的: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
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而涉及的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与对象:本次评估对象为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本次评估的范围是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涉及本次评
估目的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表列示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负债。
      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系指自愿买方和
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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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书


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评估的资产账面值为 89,325,640.40 元,评估值 114,343,535.38 元,
增幅 28.01%;负债账面值为 99,976,233.95 元,评估值为 99,976,233.95
元,无增减;净资产账面值为-10,650,593.55 元,评估值为 14,367,301.43
元,增幅 234.90%。如下表所示: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D=C/A×10
                                          A          B       C=B-A
                                                                                 0%
            流动资产                1   6,211.58   6,211.76        0.18                   0.00
            非流动资产              2   2,720.98   5,222.60    2,501.62                  91.94
                         固定资产   3   2,209.91   4,070.56    1,860.65                  84.20
                         无形资产   4    344.91      985.88      640.97                 185.8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166.16      166.16        0.00                   0.00
                                                   11,434.3
                  资产总计          6   8,932.56               2,501.79                  28.01
                                                           5
            流动负债                7   9,997.62   9,997.62        0.00                   0.00
                  负债合计          8   9,997.62   9,997.62        0.00                   0.00
                                        -1,065.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9              1,436.73    2,501.79                 234.90
                                               6




      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以下事项:

      1、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已经中喜

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喜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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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1245号),本次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申报数据作为基础进行的。

      2、本次评估涉及的固定资产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由于房产
建筑年代久远,缺少相关凭证,被评估单位也未能提供其相关的规划、施
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资料。根据被评估单位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显示,该部
分房产目前全部由被评估单位实际控制、拥有并使用,本次评估假设其权
属人为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产权完整清晰,并按此假设对该部
分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未扣除其将来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发生
的相关税费,亦未考虑上述资产权属瑕疵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3、2012 年 7 月 2 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境内控股子(孙)

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牵头的银团申请三年期不超过人民
币 20 亿元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抵押/质押期限为三年,之后分别于 2015
年 9 月、2016 年 2 月进行了两次延期,最后统一将借款期限延期至 2016 年
9 月 2 日。其中,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机器设备、存货
以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权
均已抵押/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牵头的银团。截至评估基

准日,上述抵押尚未解押。
      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

月30日一年内有效。

      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上述评估目的使用,评估师的责任是就

该项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发表专业意见,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所出具的

评估报告不代表对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的任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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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一、绪言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
的评估程序及公认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对武汉中富
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工作,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
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名称: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保税区 1 号地 3 号厂房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锦钟

      注册资本:128570.2520 万元

      实缴资本:128570.252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957X0

      成立日期:1985 年 12 月 18 日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饮料容器、瓶胚、PET 高级饮料瓶、纸杯、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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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冒瓶盖、纸箱、非织造布标签;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相关模具及生产技术

的研发;上述产品同类商品及塑料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预包装食品(非酒精饮料)、饮料包装设备及配套设备、灌装设备及配套

设备、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相关模具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不设店铺,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自有厂房、仓库及上述产品生产设备、饮料包装设备及配套设

备、灌装设备及配套设备的出租;上述产品生产设备的上门维修服务;国

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

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经营范围信息摘自珠海市

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
       (二)产权持有者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的产权持有者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 100%
股权。
       (三)被评估单位:

       1、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东西湖大道 6005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建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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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聚酯(PET)热灌装瓶、聚酯(PET)瓶坯和聚
酯(PET)瓶、瓶坯及饮料产品的包装物品;厂房、商铺、仓库、场地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企业的历史沿革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富公司”),历史沿革

如下: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系经武汉市东西湖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东外经贸字[2001]25 号文批准,由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众

成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于 2001 年 6 月 27 日成立,
取得企合鄂武总字第 00373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 3,500 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 2,100 万元人民币。合资期 15 年。2006 年 4 月 7 日经武汉
市东西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外经[2006]13 号批复,同意香港众成化
纤原料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富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20 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东外经贸字

[2007]56 号文批复,同意富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25%的股权全
部转让 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香港),并取得新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112400000167 号。
      2013 年 7 月 22 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办理登记变更
手续,公司股东 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香港)将
其持有的 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后,珠海

中富实业股份公司占有本公司 100%的股权,本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
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武汉中富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聚酯(PET)热灌装瓶、聚酯(PET)
瓶胚和聚酯(PET)瓶、瓶胚及饮料产品的包装物品。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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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评估基准日,珠海中富实业有限公司拥有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公司
100%的股权。
      (2)公司经营情况
      ①、企业概况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
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PET饮用水瓶、
热灌装茶、果蔬汁饮料瓶及运动饮料的产品包装。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

区吴家山八方路,厂区占地面积50余亩。公司拥有全套法国PET瓶吹瓶进口
生产设备,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获美国“可口可乐”、“百事
可乐”公司质量认可,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统一”等公司
名誉出品的茶、果汁,以及运动饮料产品包装。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资产
范 围 的 总 资 产 89,325,640.40 元 , 负 债 99,976,233.95 元 , 净 资 产
-10,650,593.55 元。
      ②、企业架构
      ——企业股权结构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

      ③、企业主营业务
      目前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塑料容器的生产销

售,生产、销售聚酯(PET)热灌装瓶、聚酯(PET)瓶坯和聚酯(PET)瓶、

瓶坯及饮料产品的包装物品;厂房、商铺、仓库、场地租赁。

      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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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按公司化管理,已制定了包括财务管理

制度、资薪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研发管理制度、项目制及绩效激励办法

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

      ⑤、执行会计政策

      企业遵循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

行财务核算。
      ⑥、近三年财务状况
      根据武汉中富的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近年来的资产状况及经营状况见
下表:
     表一: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元)          89,325,640.40         75,793,707.81           75,258,257.60
       负债总额(元)          99,976,233.95         89,075,811.14           94,988,457.48
       股东权益(元)         -10,650,593.55        -13,282,103.33          -19,730,199.88



     表二: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元)           16,927,141.81         18,755,473.70           20,263,703.60
        营业成本(元)            9,532,406.23         11,633,279.16           14,887,747.37
     营业税金及附加(元)          214,487.49            32,853.90                  0.00
       销售费用(元)               0.00               26,220.50             1,013,896.87
      产品销售利润(元)
        管理费用(元)            2,745,579.24         1,195,127.04            2,106,960.79
        财务费用(元)            1,353,772.12         1,074,399.69            4,332,773.42
     资产减值损失(元)           9,935.27                0.00               11,024,266.59
        投资收益(元)                0.0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元)            31,459.32              5,000.00               251,865.35
       营业外支出(元)               0.00               12,105.90               43,114.77
        利润总额(元)            3,102,420.78         4,793,593.41           -12,893,190.86
         所得税(元)              470,911.00          -1,661,609.04                  0
        税后利润(元)            2,631,509.78         6,448,096.55           -12,893,190.86

    备注:上述数据均来源于年度审计报告及调整后数据,均无保留意见。其中2013年数据来源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为大华审字[2014]030291

号;2014年数据来源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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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华审字[2015]030392号;2015年数据来源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报告号为中喜审字[2016]第1245号。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企业关系

      被评估企业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是委托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五)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本次评估

目的所涉及的证券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评估目的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

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现聘请评估机构对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于

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范围内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

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

权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提供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参考依据。


四、评估范围及对象


      (一)评估对象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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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委托方提供的涉及本次评估目的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与负债。
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账面值详见下表: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                                    62,115,829.62
                   货币资金                                           1,030,071.37
                   应收账款                                          31,625,950.88
                   预付账款                                                 405.00
                   其它应收款                                        29,244,072.79
                   存货                                                 215,329.58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27,209,810.78
                   固定资产                                          22,099,132.94
                   无形资产                                           3,449,068.8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61,609.04
                 三、资产总计                                        89,325,640.40
                 四、流动负债合计                                    99,976,233.95
                   短期借款                                          27,000,000.00
                   应付账款                                          71,412,926.09
                   预收账款                                              18,866.82
                   应付职工薪酬                                          84,262.11
                   应交税费                                           1,165,627.79
                   其它应付款                                           294,551.14
                 六、负债合计                                        99,976,233.95
                 七、净资产                                         -10,650,593.55


      以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并出具 2015 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中喜审字[2016]第 1245 号)。
以上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与委托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相一
致。

      1、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资产概况:

      (1)货币资金

      至评估基准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为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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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71.37 元,为现金以及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
      至评估基准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为
31,625,950.88 元,内容为应收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达
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货款等;

      (3)其他应收款

     至评估基准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净值

29,244,072.79 元,内容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付代垫款、郑州

富田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关联方往来款等。

     (4)存货

      至评估基准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及在
库周转材料,存货账面值为 215,329.58 元,主要存放于厂区仓库,均处于
正常使用周转状态。
     (5)固定资产

      至评估基准日,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

51,369,999.38 元,净值 22,099,132.94 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

备、电子设备。

     ①设备类固定资产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包括电动吊车胚口检

测仪、瓶口天面检测机、瓶胚冷水系统项目、四级冷却器等 33 项机器设备,
账面原值为 36,219,010.62 元,账面净值为 17,602,756.45 元;格力空调、
手赶集瓶机、红外测温仪、手动叉车、联通网络设备、投影仪合计共 116
项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 1,187,986.26 元,账面净值为 263,264.44 元,
目前设备分别存放于武汉中富公司的办公室、仓库内,机器设备均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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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②房屋建筑物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为 13,963,002.50
元,账面净值为 4,233,112.05 元,房屋建筑物为位于吴家山小 28 栋的 3 处
房地产,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建筑年代为 1995 年,以及位于东西湖

大道 6005 号的武汉中富公司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其厂房、办公室、
食堂及仓库等共 9 处房屋建筑物,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厂房外其
余房屋建筑物均未产权登记,目前厂区内大部分房屋已空置,并未出租。
      (6)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a、企业拥有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
     企业拥有的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原始入账价值 6,059,459.03 元,账面
净值 3,449,068.80 元,为一宗位于东西湖区三店农场 107 国道北、八支沟
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28,411.50m2,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剩余使
用年限为 2043 年 6 月 29 日,宗地南至东西湖大道,北至其他宗地,东至其
他宗地,西至其他宗地,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该土地已开发
建成武汉中富公司的厂区,大部分为武汉中富自用,小部分厂区用地已出租。
     b、企业拥有的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无。
      (7)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账面值为 27,000,000 元,为向交通银行珠海分行的短期借款。
      (8)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账面值 71,412,926.09 元,为应付福州中富包装有限公司、
沈阳恒曼压缩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款项等;
      2、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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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
      本次评估引用了中喜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的2015年度

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6]第1245号),本次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申报数

据作为基础进行的。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15年12月31日。
      委托双方为此项目拟订了时间表,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
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的需要和完成评估工作的实际可能,经与各方协商,

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六、价值类型及定义


      (一)价值类型的定义

      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表现形式,即价值内涵。价
值类型需要与资产行为的发生相匹配。
      (二)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结果的价值
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有自愿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不受任

何外在压力、胁迫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
计数额。

      1、自愿买方。指具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

人。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真实状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

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购买,即不会付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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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2、自愿卖方。指既不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出售或被强迫出售,也不会

因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的一方当事人。

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营销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

到的最高价格出售资产;

      3、评估基准日。指市场价值是某一特定日期的时点价值,仅反映了评

估基准日的真实市场情况和条件,而不是评估基准日以前或以后的市场情

况和条件;

      4、以货币单位表示。市场价值是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以货币形式表

示的为资产所支付的价格,通常表示为当地货币;

      5、公平交易。指在没有特定或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即假设

在互无关系且独立行事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6、资产在市场上有足够的展示时间。资产应当以最恰当的方式在市场

上予以展示,不同资产的具体展示时间应根据资产特点和市场条件而有所

不同,但该展示时间应当使该资产能够引起足够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的注意;

      7、当事人双方各自精明,谨慎行事。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都合理地知

道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实际用途、潜在用途以及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

并假定当事人都根据上述知识为自身利益而决策,谨慎行事以争取在交易

中为自己取得最好的价格。

七、评估依据


      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

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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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为依据

      1、《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会议纪要》;

      2、委托方与我公司共同签订的《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 年 1 月 1 日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6、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
文);
      7、《机械工业淘汰产品目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起执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10、《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1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1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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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7、《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8、《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 号);
      9、《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10、《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四)产权依据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3、《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4、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5、被评估单位财务报表;
      6、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等其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
清查明细表等文件资料;
      2、《中国机电产品报价大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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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5);
      4、《全国办公设备及家用电器报价》(2015);

      5、土地使用权所在地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6、房地产所在地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工
程造价信息;

      7、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企业所在行业及市场状况分析资料;
      8、其他相关的市场价格资料;
      (六)参考资料及其它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重要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台帐、运行记录、检修及大修报告、设备
设计图纸等资料;
      3、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项目情况说明;
      4、其他有关资料。


八、评估方法


      (一)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一般有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
      1、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
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即:①市场法适用于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市场数据比较充分;②
市场法要求在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交易案例的条件下进行资产评估;③可
比的交易案例通常是指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且与被评估资产及
资产业务相同或相似交易活动;④能够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的交
易案列;⑤能够收集可比的交易案列的相关资料;⑥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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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是适当和可靠的;⑦为使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通常
需要对可比的交易案例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2、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
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即:①成本法主要适用于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资产
评估;②能够确信被评估对象具有预期获利潜力;③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
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评估方法;④应
当具备可利用的资料;⑤应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
济性贬值。
      3、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适用于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
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并可
量化。即:①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②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③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④应当确信未来预期收益预测的合理
信,以合理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⑤必须充分考虑取得预期收
益将面临的风险,合理选择折现率;⑥必须保持预期收益与折现率口径的
一致;⑦应当合理确定收益预测期间,并恰当考虑预测期后的收益情况及
相关终值的计算;⑧能够使用合适的估价模型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以及由以上三种基本评
估方法衍生出来的其他评估方法共同构成了资产评估的方法体系,且各种
评估方法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而又各有特点。三种评估基本方法是从不同
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评估中,需要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评估对象
的具体状况等相关条件,判断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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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1、根据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取评

估方法。

      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
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委托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及技术调查,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在此基础上,分别
对资产基础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判断,
并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
       1、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
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由于目前
我国企业、股权等交易市场不发达,难以找到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类似
的参照物,有关调整的指标、技术参数无法获取,因此较难从交易案例途
径进行评估;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
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往往与其获利能力有所背离,很难以公
司股票价格公正反映公司价值,因此难以采用上市公司市场法估算。因此,
在现在的市场法条件下,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从所有者角度进行被评估单位所有者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是把由多

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

象,据此来判断被评估单位所有者全部权益价值。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是

为委托方拟内部整合以下属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事宜所涉及的武汉中

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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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由于收益法系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估算,其价值中包括企

业的品牌、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价值,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该类资产不能作为出资资产,不能作为注册资本,故不宜采用

收益法评估。
      3、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1)从企业历史资料齐备性分析
      被评估单位已经营多年,其管理有序,会计核算健全,企业的各项资

产、负债资料齐备,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构建资料等确定资产数量,还

可通过现场勘查核实其使用状况及数量记录真实性。

      (2)资产价值估算可行性
      经清查后,被评估单位资产构成清晰,可以从公开市场获取评估资产
现行市场价值所需的相关信息,满足采用成本途径评估的要求。
      评估对象所包含资产的成新率可以通过以经济使用年限为基础,估算
其尚可使用年限,进而估算一般意义上的成新率;在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
资料的基础上,考虑其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进
而估算其成新率。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本次评估仅适宜于采用资产基础法。
      (三)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账面列示各项资产负债之市场价值
      资产基础法中各单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为:
      1、本次评估对于货币资金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本次评估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采用以审查核实后的真实数
为基础,分析其可回收性确定评估值的做法进行。
      3、对预付账款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4、本次评估对于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类的存货的评估如下:对于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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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购进的原材料,购置时间距评估基准日较短,经调查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账面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估值;对

于购进批次间隔时间长、价格变化较大的原材料,以评估基准日市场单价

乘以实际数量,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它合理

费用作为评估值作为其评估值;对于购进时间早、市场已无销售的原材料,

通过市场同类商品的平均物价变动指数,同时结合市场供需的分析,以原

材料的账面值为基础修正后作为其评估值。对于霉烂、变质、毁损、超储

积压的材料,通过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与鉴定,对于废品材料,如果

能够取得回收市价的,直接以回收市价作为该物资的评估价值。
      对于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库存商品类存货,根据该等存货预计可实现
的销售收入,扣除需追加投入的销售成本、税费等及相应的合理利润,以
此确定其评估价值。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实物盘点抽查核实。在此
基础上,重点关注存货的陈旧与损失情况。根据上述抽查核实的情况分析
等确定评估值。
      5、对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评估。以评估基准日开发或建造同类或类
似房屋建筑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税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分摊的固
定资产投资必要的前期费用与管理费用等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
上占用资金的利息及合理利润,得出该等房屋建筑的重置成本。然后根据
该等房屋建筑的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应扣除其实体性贬值及可能存在的功
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等各项贬值,以此确定该等房屋建筑的评估价值。
      6、对机器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机器设备的重置全价由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由管理费用及资金成本等部分构成)。
      具体设备评估时,根据不同情况选取组成重置全价项目计算重置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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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费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难于从市场获得设备价格时采用:在审
核该设备原始入账价值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采用该行业价格指数对账面原
值进行调整,推算出被评估设备的重置完全价值。
      非标准设备的重置全价根据:物价,工程造价,市场信息资料,设备
尺寸规格和设备安装承包合同格确定。
      进口设备的重置全价:通过市场查询获得或依据最近同类设备的C.I.F
价,并考虑该设备的汇率、税率、安装费、其他有关费用以及相应同类进
口设备价格变化等因素,以确定其重置全价。
      在国内市场能购买到的同类进口设备,用计算国产设备的重置全价办
法确定。
      (2)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由评估人员在考虑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后,同时综合现场勘察
了解到的设备原始制造质量、生产运行状况、利用程度、改造的成果、维
护状况、外观和完整性等情况,确定设备成新率。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使用成新率×40%+勘查成新率×60%
      设备使用成新率:采用年限法确定其使用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或     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寿命年限)×100%
      经济寿命年限参考值,查《资产评估常数据与参数手册》。
      (3)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设备,参照二手
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其评估值。
      7、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搜集可比交易案例,分别进
行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和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使用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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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值。
      8、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9、对于负债均以评估基准日清查核实后资产占有使用方所应承担的真
实负债数为负债评估值的做法进行。


九、评估过程


      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提交评估报告止,经过了评估准备阶段、现

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分述如下: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16 年 7 月,与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
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产权持有者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
评估项目组人员进入现场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初步了解,协助企业进行委估
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7 月 15 日。主要工
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
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
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按评估规范的要求,对流动资产中
的存货类实物资产进行了核查;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对固定资产等进行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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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7、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
算。
      (三)评定估算汇总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6 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果
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项目负责人汇
总评估结果,再依据评估工作底稿,组织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并进行复核;编制内部审核工作底稿,提交上级审核人员进行分级审核,
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订。
      (四)提交报告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
意见后,2016 年 7 月 26 日经委托方正式通知,按评估机构内部审核、修订
的结果,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假设


      (一)基本假设
      1、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
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在该市场上,
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
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
      3、企业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持续经营。
      (一)一般性假设
      1、企业所遵循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企业所在地的社会经
济环境无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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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各项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目前的政治、法律、经济政
策(如财税政策)无重大改变及若存在改变均能预期;
      3、无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特殊性假设
      1、企业经营假设
      (1)企业经营模式、经营项目和服务基本保持不变,不发生对现有经
营状况或盈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和水平、经营效果维持
现有水平;
      (2)企业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2、企业资产状况假设
      (1)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按目前的或既定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
模、频率继续使用;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诉讼查
封等情况;
      (3)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产权清晰,为被评估企业所有,没有可能存在
的连带负债及估价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
      (三)评估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持续经营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确
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
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评估结果建立在企业提供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观
基础上;评估人员受条件、时间的限制,评估结论受机构评估人员职业判
断的影响。
      3、本评估报告结论仅供委托方为上述评估目的使用,评估师在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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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仅就该项评估目的及设定的价值类型下的资产价值发表专业意见,评
估师和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代表对评估目的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的
任何判断。
      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上述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
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
估结论的责任。


十一、评估结论


      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持续经营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一)评估结果
      评估的资产账面值为 89,325,640.40 元,评估值 114,343,535.38 元,
增幅 28.01%;负债账面值为 99,976,233.95 元,评估值为 99,976,233.95
元,无增减;净资产账面值为-10,650,593.55 元,评估值为 14,367,301.43
元,增幅 234.90%。如下表所示: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D=C/A×10
                                          A          B       C=B-A
                                                                                 0%
            流动资产                1   6,211.58   6,211.76        0.18                   0.00
            非流动资产              2   2,720.98   5,222.60    2,501.62                  91.94
                         固定资产   3   2,209.91   4,070.56    1,860.65                  84.20
                         无形资产   4    344.91      985.88      640.97                 185.8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166.16      166.16        0.00                   0.00
                                                   11,434.3
                  资产总计          6   8,932.56               2,501.79                  28.01
                                                           5
            流动负债                7   9,997.62   9,997.62        0.00                   0.00
                  负债合计          8   9,997.62   9,997.62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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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5.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9              1,436.73   2,501.79            234.90
                                             6




     二、评估结果与账面值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1)存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加 1,734.72 元,变动率为 1.14%,主要原

因是企业产成品采用成本核算,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有色(蓝绿)PET 废胚、

PET 胶头的回收市场价上升。

      (2)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净值比账面净值增加 11,520,800

元,变动率为 272.16%,主要原因是:①房屋建筑物市场价值包含合理的

开发利润和附属于建筑物的设施设备、装修价值,同时由于近年来建筑人

工的快速上涨导致建筑成本的上涨,因此评估值与其账面值产生了差异;

②企业采用较快的建筑物折旧政策,评估中以市场公允价值标准采用现场

勘查房屋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及使用状况、经济使用年限确定成新率,因此

评估值与其账面值产生了差异;③由于武汉市近十年的住宅价格升速较

快,导致位于吴家山的三套住宅升值较多,这三方面的原因导致评估净值

与其账面值产生了差异。

      (3)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评估净值比账面净值增加 7,085,741.11
元,变动率为 39.66%。

      其中机器设备评估净值比账面净值增加 7,158,513.55 元,变动率为
40.67%,机器设备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采用较快的设备折旧政策,导致
设备账面净值较快下降,而在评估设备市场公允价值时,往往考虑设备的

经济寿命年限相比会计折旧年限而言更长,从而导致评估折旧往往高于会
计折旧,因此导致评估值与账面值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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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设备评估净值比账面净值减少 72,772.44 元,变动率-27.64%,减
值原因主要是:①电子设备更新换代较快,随着时间推移,同规格、同型

号的电子设备购置价格下降幅度往往较大,导致电子设备重置价值减值;
②企业目前账面电子设备大部分均为 2002 年购置,距评估基准日时间已较
长,会计折旧已计提完毕(仅余残值 5%),但评估人员认为,电子设备超

过使用年限后以及报废后往往实际交易价值远远低于残值率 5%,因此导致
评估净值的减值。
     (4)无形资产评估净值比账面净值增加 6,409,731.20 元,变动率为

185.84%,主要原因是企业早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近年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

值涨幅较大,因此评估值与其账面值产生了差异。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
前提,确定的现行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
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
的影响。
      (二)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

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由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评估目的实
现时对资产实际作价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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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范围

财务数据来源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中富热灌

装容器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指定为本次的评估范围,本次评估是以被评

估单位申报数据作为基础进行的,评估人员对提交数据履行了相关评估复

核程序。

      (四)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所涉及房地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从其可
见实体外部进行勘察,并尽职对其内部存在问题进行了解。但评估人员未

对相关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组织专项技术检测,
本次评估并未考虑上述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
      (五)本次评估涉及的固定资产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由于
房产建筑年代久远,缺少相关凭证,被评估单位也未能提供其相关的规划、
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资料。根据被评估单位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显示,该
部分房产目前全部由被评估单位实际控制、拥有并使用,本次评估假设其

权属人为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产权完整清晰,并按此假设对该
部分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未扣除其将来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能发
生的相关税费,亦未考虑上述资产权属瑕疵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由于该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被评估单位未能提供
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核实的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资料,本次评估仅根据
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确定其范围、数量、建筑面积,若与实际

数量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过测绘、核实的建筑面积有差异,应相应调整评
估结论
      (六)2012 年 7 月 2 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境内控股
子(孙)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牵头的银团申请三年期不
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抵押/质押期限为三年,之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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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于 2015 年 9 月、2016 年 2 月进行了两次延期,最后统一将借款期限延期
至 2016 年 9 月 2 日。其中,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机器

设备、存货以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
限公司股权均已抵押/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牵头的银团。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抵押尚未解押。

      (七)本评估结论以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权属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为依据。
根据中注协的文件要求,评估人员关注了本次评估所涉及的评估对象的法
律权属问题,评估人员不对其发表意见,本评估报告也不能作为判断评估

对象法律权属的依据。委托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
委托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
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结果仅在满足前述有关假设、前提及条件的情况下成立。
      2、本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仅针对本次评估目的,并在
评估对象所处现行生产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效。

      3、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假设条件是:我们的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
赖于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被评估企业提供的
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

件的真实合法为假设前提。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
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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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
      5、按现行有关规定,本报告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即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 2016 年 12 月 30 日。当本
次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可用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目的所
对应的经济行为实现时作价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其评估结果失去效用,

如继续实现原目的,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6、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以及送交财产评
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

可,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十四、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2016 年 7 月 26 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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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汤锦东                            注册资产评估师:

             (签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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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书备查文件目录

                一、 评估汇总表及明细表

                二、 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文件

                三、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五、 重要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八、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 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 委估物现场照片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第 3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