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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7-01-05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7-001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裁决书,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 22 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收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南仲裁委

员会”)《SHEN T20160085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6】1621

号)及《仲裁申请书》。华南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受理了

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B.P.I”)诉

本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履约纠纷一案。期间,B.P.I 变更了诉讼请求。

公司针对上述仲裁申请及变更申请向华南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

请求申请书》和《变更反请求申请书》。公司与 B.P.I 方进行了两次

开庭,华南仲裁委员会决定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作出裁决。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未收到华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4 月 23 日、

10 月 13 日、10 月 28 日、12 月 28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珠海

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35)、《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1
2016-045)、《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92)、《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98)、《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121)。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介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裁决如下: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35,403,735.80 美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

失,以应付股权转让款金额人民币 218,044,528.03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2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起。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63.50 万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用共计人民币 478,280.87

元。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1,726,944 元,由被申请人

承担人民币 1,467,902.40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259,041.60 元。

申请人已经向本会预缴的人民币 1,726,944 元直接抵作本请求仲裁

费 , 本 会 不 予 退 还 。 被 申 请 人 应 径 付 申 请 人 本 请 求 仲 裁 人 民币

1,467,90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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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2,508,37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已经向本会预缴,本会不予退还。

       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 21,460.60 元,由被申请人

承担。被申请人已向本会预缴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10,500 元,

直接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本会不予退还。申请人已向本会

预缴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7,500 元,直接抵作本案仲裁员实际

开支费用,本会不予退款;被申请人应迳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7,500

元。本会已为被申请人垫付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人民币 3,460.60 元,

被申请人应迳向本会支付人民币 3,460.60 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全部仲裁反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45 日内履行完

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将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造成影响,预计可能会减少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约人民币 4,00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


                                 3
[2016]443 号);



    公司将会尽最大努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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