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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关于披露控股股东担保函的公告2017-03-15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7-018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控股股东担保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票据发行
人”)根据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内容的要求,
现将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或
“担保人”) 对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2 珠
中富 MTN1,债券代码:1282084)到期兑付本息事项出具的《担保函》
的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1、被担保的票据种类、数额:五年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人
民币 5.9 亿元。
    2、票据的到期日: 2017 年 3 月 28 日。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责任的承担:票据到期时,如公司不能全部兑付票据本
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票据托管登记机构
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票据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票据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如
票据到期后,票据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票据的,
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票据相抵消。
    5、保证范围:票据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6、保证的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票据存续期及票
据到期之日起两年。票据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7、财务信息披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票据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
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8、票据的转让或出质:票据持有人依法将票据转让或出质给第
三人的,担保人在担保函规定的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加速到期:在该保证合同项下的票据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
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票据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票
据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票据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
时,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票据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票据本息。
    10、担保函的生效:自签订之日生效,在担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
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