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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关于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2017-03-29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或“发行人”或
“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2珠中
富MTN1,中市协注【2012】MTN22号;债券代码:1282084,主体
评级C,债项评级C)。该笔债券金额为人民币5.9亿元,期限5年,固
定票面利率为6.6%,应于2017年3月28日到期兑付。由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担任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2017年2月27日召开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要求,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
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已于2017年2月28日对外公告了
对本期中期票据到期兑付本息事项的《担保函》,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承担:票据到期时,如珠海中富不能全部兑付票据
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票据托管登记机
构或主承销人指定的账户。票据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票据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票据到期后,票据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票据的,
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票据相抵消。
    3.保证范围:本期中期票据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4.保证的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票据存续期及票据
到期之日起两年。票据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公司经营亏损,短期内难以利用自身现金流覆盖即将到期的
中期票据本息金额,虽公司正努力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手段偿还中
期票据本息,但相关工作尚需时日,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兑付中期票据
本息。现正式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由担保人履行代偿责任。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按照
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启动信

用增进程序的公告》之盖章页)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