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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黄平)2017-04-29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珠海中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我们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

出席公司2016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16年度履行职责

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本人于2015年3月26日出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2016年度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了18次董事会,本人

应出席18次,亲自出席18次,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

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2016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6 年 1 月 18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
                               1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

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2016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

会议,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方案调整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求及合并报表各项流动资产和流

动负债对流动资金的占用,公司进一步测算了未来流动资金的需求。

根据测算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再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修改后的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

过 50,896.90 万股,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 14,000 万股、和丰投资拟

认购 8,000 万股、铁木真资本拟认购 5,000 万股、财通基金拟认购

8,896.90 万股、星星之火拟认购 5,000.00 万股、正丰鼎盛拟认购

5,000 万股、汉华同盟拟认购 5,000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格仍不低于 3.3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8,468.74 万元(包

括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公司


                               2
借款。

     偿还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因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而产生的相关借款及资金垫付         39,788.13
银团借款                                                 68,480.61
中期票据                                                 59,000.00
                          合计                          167,268.74

     针对该变更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投向及发

行股份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2、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

份数量的议案》、《关于修订<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在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范围内,在审议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

                                       3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事项。

   (三)2016 年 2 月 19 日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徐秀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本次被聘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本次被聘财务总监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其均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徐秀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2016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银团签订<人民币 20 亿元中

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二>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4
见:

       公司向银团申请变更 2015 年 8 月签订的《人民币 20 亿元中期流

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六个月,同时,

公司对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相应延期。此次延期有利于缓解公司的债

务问题,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向银团申

请延期,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的延期

文件。

   (五)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2015

年度)会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 2015 年度资金占用及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

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1)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款

已全部结清,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对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A、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


                                  5
外的担保事项。

    B、2015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47,030 万元,

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4.86%;报告期末为子公司担保的

借款余额为 34,35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2.76%。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为 23,250 元。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为 0 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

深交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2、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我们对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进行了认真审议,

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已经建立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专门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

正常进行。

    3、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6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362,146.97 元。鉴于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为负,经董事会决定,2015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

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公司章

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表示同意。

   (六)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八次会

议,独立董事就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珠海中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

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

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财通基金设立并管理的“财通基

金-富春定增 542 号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七名认购对象均需要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

手续。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除财通

基金外的其他六名认购对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备案

的相关要求,且预期何时能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7
经公司与上述认购对象友好协商、慎重讨论后,决定终止此次非公开

发行申请。

    此次公司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申报材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时,该事项议案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撤回 2015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七)2016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推选第九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继任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继任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

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

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

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关

于推选第九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

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此一致表

示同意。

    (八)2016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次会

议,2016 年 8 月 3 日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后,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

人员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初衷表示认可,但在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有

效期内,中国证监会施行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的方案与上述

规定相冲突,需要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

应调整,又因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窗口期的影响,无法及时在本员工

持股计划购买期限到期日 2016 年 8 月 4 日前实施完毕,鉴于上述情

况,经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同意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综上,综合考虑目前的市场环境、公司现状等因素,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决定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议案,未来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择机启动新的员工持股计划。

    (九)2016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二

次会议,独立董事对下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 2016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9
号)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

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1)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我们

没有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对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其相关担保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银团贷款及其相关担保延期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银团申请变更《银团贷款协议》,拟与银团签订《人民币

20 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之修改协议三》,将贷款期限延长

六个月,同时,公司对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相应延期。此次延期有利

于缓解公司的债务问题,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

意公司向银团申请延期,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代表公司

签署相关的延期文件。


                              10
    (十)2016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三次

会议,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抵押贷款展期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银行贷款展期一年,有利于

缓解公司的债务问题,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

司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展期,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

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的展期文件。

    (十一)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

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全资子公司珠海横琴中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设立

并购基金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此次拟参与设立并购基金,主要为非上市公司股

权投资,在资金闲置时,可做低风险理财,可以充分发挥公司的地理

优势,实现产业链延伸,增强公司的投资能力、盈利能力,同时有利

于分散和降低前期投资风险,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

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参与设立并购基金。

    2、关于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审计单位的议案

    (1)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

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

2016 年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单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

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

作。但由于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较复杂,短期内

无法完成,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调查论证,

若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将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为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慎考虑,并与相关方沟通,公司决定终

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综合考虑各种

情况后审慎决定的,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2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查阅有关资料,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听取管理层的汇报,深

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和财

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

关情况,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职权,切实地维护了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根据公司的安排,与年审会计

师商定2016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

师召开会议,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

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

    2016年度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未有提议另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17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
                               13
诚信和勤勉的精神,切实履行义务发挥作用,坚决维护好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

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绩

效地不断提高,尽一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最后,对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2016年度工作中给予我的协助和积

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公司全体股东的信任表示衷心

的感谢。




                                      独立董事:黄平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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