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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7-10-25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7-094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1 号),决定对捷安德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原文公告如下: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7 年 2 月 7 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
粤 0304 民特 28、29 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ST 中富,股票代码 000659)146,473,200 股股票被法
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情况。后你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2017 年 5 月
25 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 0304 民特 11、17 和
16 号],知悉了所提异议被驳回的情况。2017 年 7 月 14 日,你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 0304 执 9479-9480 号],知悉了所
持*ST 中富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所持股权被
裁定拍卖、变卖等情况告知*ST 中富,迟至 2017 年 7 月 17 及 18 日
才首次将执行通知书及 4 份民事裁定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ST 中
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