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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8-08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
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
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18]第 224 号),公司经核查后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
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1.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核实,报道所称“今年
6 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
优奈特’)与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 1 亿元
定金”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并是否及时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分别向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发函问
询上述事项。
     刘锦钟先生回函如下:
     “个别媒体报道所称“今年 6 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
1 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本人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也
不是一致行动人,本人未签署过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故不存在需通
知贵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向捷安德受让其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但因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
方经协商一致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决定终止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
让事宜。该股权转让发生于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前,捷安德进入破产
程序后,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上述
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得到确认。自进
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公章后至今,捷安德未再签订过与股权转让
相关的任何协议。”
    关于上述转让协议事项公司从未接到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的通
知。


       问题 2.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根据媒体报道情况,核
实前期关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
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回复:
    公司分别向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发函核
实上述问题。
    刘锦钟先生回函如下:
    “本人持有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份,捷安德实业
持有贵公司 11.39%股份,截至目前在捷安德实业持有贵司 11.39%股
份被拍卖确认前,本人一直是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向贵公司提
供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查询捷安德工商登记资料
以及证券登记资料,依据查询情况,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46,473,200 股,捷安德股东为自然人刘锦钟,
持有捷安德 100%股权。”


    问题 3. 请你公司结合媒体报道情况,向新丝路进取一号核实其
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潜在
价值”的权益变动目的,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回复:
    经公司向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新丝路进取一号”)发函核实,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内容如下:
    “1、珠海中富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饮料塑料包装企业之
一,也是生产能力最大的饮料代加工(OEM)企业之一,具有完整的
饮料塑料包装、代工产业链,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向下游延伸,伴随
着饮料代加工(OEM)业务的逐步壮大,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
主要客户为国际、国内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公司行业地位突出,主营
业务稳健。
    2、珠海中富 2015-2017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52 亿
元、2.60 亿元、2.88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健康。
    3、珠海中富拥有较多的土地资源,且均位于较佳的区位,其具
有较高的潜在价值。
    综上,我单位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潜在价值,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中描述的权益变动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 4.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新丝路进取一号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1.5.4
条、第 11.5.5 条的规定,对有关传闻情况予以核实,并履行澄清信
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经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有关传闻发函核实情况如下:
    1、刘锦钟先生回函如下:
    “个别媒体报道所称“今年 6 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
付 1 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本人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
也不是一致行动人,本人未签署过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故不存在需
通知贵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本人持有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份,捷安德实业持
有贵公司 11.39%股份,截至目前在捷安德实业持有贵司 11.39%股份
被拍卖确认前,本人一直是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向贵公司提供
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一、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向捷安德受让其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因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意
 见,双方经协商一致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决定终止转让协议所约定
 的股权转让事宜。该股权转让发生于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前,捷安
 德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依据上述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
 得到确认。自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公章后至今,捷安德未再
 签订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任何协议。
    二、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查询捷安德工商登记资
 料以及证券登记资料,依据查询情况,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46,473,200 股,捷安德股东为自然人刘
 锦钟,持有捷安德 100%股权。”

    3、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表示,根据广州市昕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昕诺投资”)及广州市仁柏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仁柏杰实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新丝路进取一号的有限合
伙人昕诺投资目前系由仁柏杰实业持有 100%股权,仁柏杰实业系由
自然人许仁硕和李科分别持有 80%和 20%的股权。
    新丝路进取一号经与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核实,昕诺投资及仁
柏杰实业的实际控制人系许仁硕,不存在李勇鸿控制昕诺投资及仁柏
杰实业的情形。


    问题 5. 请新丝路一号进一步说明是否与你公司其他前十大股
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
    公司向新丝路进取一号发函核实,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说明,新
丝路进取一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万元)     (%)
 1      陕西西咸新区新丝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0.17
 2       陕西西咸新区沣西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0000      66.56
 3          广州市昕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33.27
                    合 计                       60100     100.00

     截至目前,新丝路进取一号与珠海中富其他前十大股东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