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19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一名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聘任的副总经理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 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此一致表示 同意。 独立董事:张炜、黄平、黎友焕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