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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
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
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
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行权价格、可行权期、行
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张炜、黄平、黎友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