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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09-2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
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中富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对《珠海中富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
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
业务、技术、管理骨干人员。
    四、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
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第3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孔德山、余晓辉、吴土兴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