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推选继任董事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19 年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继任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继任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 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 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 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关 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 炜、黄 平、黎友焕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