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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海中富: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张炜)2021-04-28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张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珠海中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
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
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本人于2018年4月11日出任珠海中富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0年
度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开了10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10次,亲自出席10
次,在审议议案时,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2020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20 年 1 月 7 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1、继任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2、继任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
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
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同意将《关于推选第十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秦弘毅先生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秦弘毅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并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其任
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公司提名、聘任秦弘毅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秦弘毅先生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二)2020 年 4 月 27 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2019
年度)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 2019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2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外
的担保事项。
    2、2019 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 0 元;报告期
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27,40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37.21%。直接或间接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 9,000 万元。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为 0 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进行了认真审议,意见如
下: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公司管理制度,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
已经建立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专门制度,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
行。
    三、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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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069,754.51 元,未分配利润为
-1,302,635,685.47 元。虽然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但是由于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经董事会决定,2019 年度不对公司股东进行利润分
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未做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表示同意。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 2020 年审计工
作的要求。
    2、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 年 4 月 30 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有利于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3、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反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发
展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发展,为子公司运营提供积极的影响,对其提
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反担保事项审议、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该反担保事项的实施。
    (四)2020 年 6 月 18 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孙公司申请抵押借款暨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孙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公司全资子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生产需要,有助于孙公司发展,为
孙公司运营提供积极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抵押借款和担
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五)2020 年 8 月 27 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精神,我们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

                                 5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查验,意见如下: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独立意见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我们没有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累计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我们没有发现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深
交所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二、对公司申请抵押贷款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银行贷款展期 12 个
月,有利于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
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及子(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安排,
公司及子(孙)公司拟以自身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设备、存
货、应收账款抵(质)押,或以担保、反担保、信用、融资租赁等方式
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包括新增、展期及续贷),综合授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
保理等综合授信业务;公司及子(孙)公司拟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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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用于流动资金周转、项目资金周转、票据业务、供应链融资融资租
赁等。有利于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周转,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2020 年 10 月 28 日,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子公司为另一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名下不动产为另一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
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满足经营生产需要,有助于全资子公司发展,为
全资子公司运营提供积极的影响,同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
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抵押担
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的实施。


    三、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查阅有关资料,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
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听取管理层的汇报,深入了
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关注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情况,在
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职权,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根据公司的安排,与年审会计师
商定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会计师召
开会议,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
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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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事项
    2020年度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未有提议另外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2020年度本人作为珠海中富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




                                            独立董事:张炜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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