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28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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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 048 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委 托 ,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薛 玢 页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0201111256411)参加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
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
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
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
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
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其
他事项均无变化。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2:30 时在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 819 号公司五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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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81,811,17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340,988,702 股)的 23.992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952,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0,988,702
股)的 0.572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及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 时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一)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
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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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并注销股份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洪濑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明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83,734,078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8%;反对
2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2%;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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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薛 玢 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