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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2019-01-29  

						   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2019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关于苏加旭等三位股东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由厦

门中佰龙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履行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郑新芝                    罗元清                潘   越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019年1月28日